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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书

竞业限制协议书

介绍

                                                                                                   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员工)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就竞业限制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甲方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乙方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2 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1.3 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1.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1.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相关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顾问服务或培训的

个人或组织。

(3)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1.6竞争性业务:竞争性单位所经营的业务。

1.7 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一般员工、代理人、顾问、培训老师等。

1.8本协议所涉竞业限制地域为:中国。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第二条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2.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2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报销等。

2.3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3.1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3.2 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贰年。

3.3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就职,或领取任何报酬,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近亲属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二年内,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二年内,未经甲方同意,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初级产品的供应客户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3.4 特别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3.5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3.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               支付方式为:每年度的第六个月内支付当年度的补偿费。甲方负责为乙方代扣代缴由补偿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直接在给乙方的补偿金额中扣除该款项。

3.7 乙方为证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自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三个月内,以及在竞业禁止期间的任何时间经甲方要求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

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2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倍。

4.2 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退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和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外,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第①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从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每单位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4.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通知

5.1 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在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5.2 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乙方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手机号为                         

5.3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或接收。如有错误,导致的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5.4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

 

第七条  其他

7.1 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本竞业禁止协议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图,乙方没有受到甲方的任何暗示、强迫,乙方所接受时间、地域和领域的竞业限制出于完全自愿。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7.2 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

7.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7.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